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2-08-29

《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豫人常[2022]43号

关于《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批复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7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审查批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请予公布,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此复 

附件: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9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由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9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等。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具有运行参数采集、远程监测、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等功能的智慧电梯建设,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第九条  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或者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商场、餐饮场所、宾馆、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条  电梯的选型配置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电梯安全和应急处置、消防、移动通信、无障碍通行、防渗漏、通风降温等要求。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

    第十一条  新安装的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电信运营企业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推进在用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第十二条  新安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电梯,应当在轿厢内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并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鼓励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

其他在用电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装或者设置前款规定的设施、装置、系统。

第十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并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规定。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如实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的,及时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登记标志等;

(五)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有效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六)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七)保持电梯层门、轿厢内整洁卫生、通风良好,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

(八)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九)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按照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

本条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