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
豫人常[2022]62号
关于《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批复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9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30日审查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予公布,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此复
附件: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周口市 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议
2.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由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22年8月30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系统治理原则,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协调配置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建立水资源目标管理体系,开展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水资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管理情况。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港航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推进现代水网建设,优化水系布局,增强地表水调蓄能力和水资源调度能力,实现水资源空间均衡。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南水北调、引江济淮、引黄等跨流域调水,科学利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