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3-04-10

   2022年12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周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修改《条例(草案)》,形成《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立法公开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现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411日至425

二、意见反馈方式

1. 来信邮寄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中段人大综合楼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466000

    2.电子邮件:zksrdfgw@163.com

    3.联系电话:0394-8269862

附:《周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征求意见稿)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410

 

附件

 

周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批准与保护名录

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建设既能延续传统文化,又能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历史文化名城。

第四条  (政府和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等,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保护中心负责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研究、交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