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公告
2023年8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修改《条例(草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现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来信邮寄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中段人大综合楼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466000
2.电子邮件:zksrdfgw@163.com
3.联系电话:0394-8269862
附件:
《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保障促进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周口农高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周口农高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区域。
周口农高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创新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发展理念)周口农高区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创新驱动、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打造小麦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区、黄淮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典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和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研究解决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负责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政策实施、措施制定、资源整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公共服务和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周口农高区开展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创新容错机制)周口农高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等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管委会职能)周口农高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产业导入、项目建设、全产业链条打造、协调服务等职能。
第八条(授权、委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可以将周口农高区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职权,依法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调整由管委会行使。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将行政职权调整由管委会行使的,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职权,相关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周口农高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九条(职权公开)管委会根据周口农高区发展促进需要,可以提出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十条(工作机制)管委会应当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对周口农高区内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协调和通报影响周口农高区发展的重要问题;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人才聘用)管委会可以探索实行聘用制,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等,建立健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周口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周口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
编制周口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农民、相关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功能分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周口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总体发展规划等,聚焦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合理确定功能分区范围,科学布局现代农业种植区、科研试验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等功能板块。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周口农高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周口农高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等各类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周口农高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周口农高区与周边区域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建设投入、一体化管护,优化周口农高区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仓储物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周口农高区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生物医药物流等专业物流,培育具有区域核心竞争力的物流企业。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周口农高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完善农田节水灌溉与排水、机耕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业气象监测设施,增强高标准农田稳定增产能力。
第十九条(智慧农业)支持周口农高区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应用,完善农田信息管理、农业气象监测、土壤墒情监测、病虫害情监测、作物苗情监测、智能灌溉控制等应用系统,发展智慧农业,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信息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生态农业)周口农高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种植养殖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