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3-12-28

《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已经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保障促进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高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创新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高区,是指国务院批复划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是指农高区所在地的县。

第四条 农高区的发展促进,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创新驱动、产业集聚、融合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激发创新主体活力,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以黄淮平原高质高效农业为主题,以小麦为主导产业,打造小麦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区、黄淮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典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和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发挥农高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高区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发展,决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决农高区发展促进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高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高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农高区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高区的体制机制创新,督促、协调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农高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农高区创新发展,按照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负责农高区发展促进政策实施、措施制定、资源整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承担相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并负责辖区内涉及农高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农高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信息化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相关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高区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高区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高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高区在平台、项目、产业、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自主决策,促进农高区创新发展。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农高区具备条件的,在农高区优先试点。

第十条 农高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农高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承接并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行政职权事项和相关服务工作;

(三)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区域内重大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推动科技体制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做好产学研用项目合作和大型科技合作交流相关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先进技术应用;

(五)制定区域内招商引资、投融资、科技金融结合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区域内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企业服务以及相关财政、统计等工作;

(七)依职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可以将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管委会行使。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受委托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

委托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委托的行政职权,相关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农高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管委会提出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第十三条 管委会探索实行聘用制,建立健全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和考核机制,引进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管委会和农高区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及时解决住房、就业、户籍、医疗和教育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本市有关政策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农高区的发展定位、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要素保障,推动形成功能布局合理、产业融合发展、资源集约利用、主导产业鲜明的发展格局。

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等,聚焦主导产业集聚发展,科学布局现代农业种植区、科研试验区、农产品精深加工区等功能板块,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产城融合。

第十六条 农高区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功能定位,坚持农地农用,创新土地管理和供应方式,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第十七条 农高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完善农高区与周边区域的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信息通信、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实施交通、管网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优化农高区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管委会,根据农高区的发展需要,规划建设供应链物流及仓储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生物医药物流等专业物流,培育具有区域核心竞争力的物流企业。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高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完善农田节水灌溉与排水、机耕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业气象监测设施等,增强高标准农田稳定增产能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农高区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打造智慧农业信息平台,推进智慧农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农高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推广过程农业等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第二十三条 农高区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深耕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土壤培肥方式,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农高区应当贯彻落实农、高、科建设发展要求,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培育粮食产业集群,提升农业质量和效益,确保粮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农高区应当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重点发展小麦主导产业,统筹兼顾玉米、甘薯等其他粮食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中药、生物医药为主的医药产业集群和农业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农业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农高区应当强化种子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重点培育具有人才、技术、资本优势的领军企业,扶持具有资源、品种、模式优势的特色企业,形成种业产业集聚地。

支持发展种子交易市场,建立种子可追溯交易系统,打造黄淮平原种业基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以优质小麦为主的新品种选育和应用技术研发,配置功能齐全、技术先进、运行高效的种子加工成套生产线,打造高产、优质、高效、绿色的周口良种繁育品牌,增强周口良种品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