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第19期)
每周金句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我们要着眼长远、把握机遇、乘势而上,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共同强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习近平2023年11月16日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书面演讲
宪法法律
问:法律对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代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1992年代表法公布施行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扩大代表参与常委会有关活动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2010年修改代表法过程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都建议,在代表法中增加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因此在修改中增加了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的规定。
人大知识问答
问: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这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参与的重要举措。执法检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因此,虽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但法律并没有将本级人大代表排除在执法检查之外,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的前提是受到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般会根据执法检查的主题,邀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或者长期通过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关注有关问题的代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对有关部门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建议、投诉、查处;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摘自《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来源:数智化监督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