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题百析(5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周口人大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4-09-02

 第五十一题: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 )召集。

A. 地方各级党委

B.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C.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张晨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