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4-09-09

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郑州、开封、许昌、周口四市开展贾鲁河保护协同立法的统一部署,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工委起草了《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4年8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法工委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组织人员修改《条例(草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现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9日至10月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来信邮寄地址:

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中段人大综合楼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466000

2.电子邮件:zksrdfgw@163.com

3.联系电话:0394-8269862

附件:《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征求意见稿)                    

                  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附件:

 

 

周口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修改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

             第三章  水灾害防治

             第四章  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区域协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保护,防治洪涝灾害,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推动高质量发展、区域协同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包括川汇区、西华县、扶沟县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系统治理、损害担责、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贾鲁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贾鲁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贾鲁河保护相关工作。

贾鲁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贾鲁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资源、河道、水域岸线和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根据职责做好贾鲁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水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指导流域畜禽、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管理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等。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港航管理部门负责贾鲁河航道、港口岸线的保护利用,根据职责做好贾鲁河航运开发等相关工作。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贾鲁河流域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贾鲁河流域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的宣传教育,普及水灾害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知识,增强生态环境意识、法治意识,营造协同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贾鲁河保护和生态修复、资源开发和节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对在贾鲁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投诉举报】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贾鲁河流域保护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港航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

 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

 第九条【流域生态安全】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进贾鲁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的协同治理,促进贾鲁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维护贾鲁河流域生态安全。

第十条【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港航等部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编制贾鲁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贾鲁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贾鲁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确定的生态流量目标,通过闸坝联合调度,加强生态下泄流量的监督,保持贾鲁河流域生态流量。

第十二条【生态修复】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域岸线生态修复、河道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修复贾鲁河流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健康。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贾鲁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已经建成和在建的项目,应当通过整改、搬迁等方式依法退出。

第十四条【水环境监测】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机制,加强对水量、水质、水生态等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分析,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并定期公布贾鲁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状况。

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第十六条【农村污水处理】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将农村污水接入到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后,收集处理。

第十七条【黑臭水体治理】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维护贾鲁河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排污口监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贾鲁河流域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农业面源污染】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的指导,推广有机肥使用,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农用薄膜与农业投入品包装回收处置,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条【畜禽粪污处理】贾鲁河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畜禽粪污;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通过生产有机肥、堆沤还田等方式处理畜禽粪污。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总数量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畜禽散养密集区,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船舶污染防治】进入贾鲁河水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废弃物应当回收到岸,实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施工污染防治】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林木、植被、水体、地貌等,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贾鲁河流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开发活动管控】在贾鲁河流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符合防洪、通航、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不得损害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贾鲁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堆放、倾倒、掩埋、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

器、包装物;

 (四)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五)在养殖业中使用禁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应急处置】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

 第三章  水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岸线保护】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贾鲁河河道岸线保护,划定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设立界桩和公告牌。

禁止非法侵占贾鲁河水域、岸线。

第二十七条【防洪预案】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防洪规划以及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防洪工程建设】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贾鲁河流域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加强水工程运行管护,开展标准化堤防建设,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九条【防洪措施】市、贾鲁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河道防护,确保行洪畅通:

(一)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植物;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