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无障碍

周口市公园条例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4-11-01

(2024年6月28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备良好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具有休憩、健身、游览、娱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儿童公园等)、社区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港航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政府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报本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已经竣工验收移交政府的由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的确定及调整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等级、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理单位等内容

公园的名称应当体现功能定位、园区风貌、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内涵等按照国家、省有关地名管理规定确定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维护公园环境、保护公园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公园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体系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公园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公园体系发展和保护目标做到布局合理、覆盖均衡、体系完整、功能多样

(二)符合十五分钟生活圈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公园的选址、面积和服务半径方便公众使用

(三)结合水环境治理、废弃地生态修复、老旧小区改造

(四)改善城乡环境鼓励利用荒滩、荒地

(五)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农村文体活动广场

(六)科学布局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七)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优先选择具有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编制公园体系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根据公园体系规划以及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设置功能配套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和依托历史建筑建设的公园禁止设置改变公园和历史建筑等公共资源属性、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场所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游客容量和公众需求在公园内合理设置座椅、园灯、饮水、充电、厕所、垃圾箱等便民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志愿者服务站

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应当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区、儿童户外活动场所设置老年人休憩区、母婴室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相关规划指导承担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配合建设相应的应急避险场所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园内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滨河、滨湖公园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园内建筑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防洪、防涝的相关标准要求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气、暖、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

第十七条 公园建设应当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因地制宜通过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建设储水池塘、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审批

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公园进行维护和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人员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并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保持公园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引导游客文明游园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管理公园内休憩、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加强公园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好蚊、蝇、鼠、蟑螂、白蚁等病虫害防治

(六)保护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等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管理机构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

公园内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和公益宣传栏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闭园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公园在草坪、林下空间等区域划定开放共享区域满足公众搭建帐篷、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等户外活动需求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开放共享区域、开放时间、活动类型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宣传、演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公园配套服务领域鼓励公园配套服务采取整体打包专业化运营等模式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将公园内的管理用房改作经营用房或者出租、出借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政府管理的公园的配套商业设施、场地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查养护公园内的景观水体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发现公园内水体污染、水位异常的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水利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园设施或者场地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坏公园设施和景观活动结束后举办方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废弃物将临时占用的公园景观、绿地、设施等恢复原状
进入公园的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卫生游览结束后应当自行清理果皮、烟蒂、塑料制品、一次性餐食(饮料)、餐具等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空间、设施条件和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要求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客需求确定不同区域环境噪声限值及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向社会公布公园内各区域的各类活动均不能超过相应的噪声限值

在公园内演奏、歌咏、甩鞭、打陀螺、健步走、跳广场舞等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车辆不得进入公园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

(二)专用观光车辆和施工、养护作业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流动兜售物品

(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等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宿营、洗涤污物等

(四)非法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

(五)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入园

(六)酗酒、赌博或者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车辆擅自进入公园或者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行驶、停放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园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示范区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