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4-11-01

(2001年4月5日周口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8日周口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8月2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三)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六)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委托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依法提出议案,并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听取各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对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听取市“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讨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十)讨论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二十二)研究落实党组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措施,通报党组会议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意见后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第九条  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办公室起草,经秘书长把关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根据工作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