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第35期)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4-11-04

  每周金句

  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以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的政治勇气,直面矛盾问题不回避,铲除顽瘴痼疾不含糊,应对风险挑战不退缩,奋力打开改革发展新天地。 ——习近平2024年10月2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宪法法律

  问: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在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这项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与普通公民不同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所特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享有的这项权利,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即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在行使代表职权。因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办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本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本质上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正因为如此,不仅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而且要用法律的形式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办理加以规定,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得到认真的办理和答复,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有关机关、组织的回应。实践中,一些承办单位存在着“重答复、轻办理”或者“最满意的答复与最不满意的落实同在”的现象,建议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程序予以明确。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职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之一。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项重要的权利。同时,由于人大代表是依照宪法律赋予的权利、规定的义务执行代表职务,因此,代表行使提议、批评和意见权利的过程本身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过程。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人大知识问答

  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办理工作需要注意问题?

  答: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这个规定包含了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限及其时间起算。按照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在实践中,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应注意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与衔接:一是交办环节,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承办单位,经过协商确定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召开交办会。二是承办环节,承办单位建立领导负责和层层责任制,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协调和配合,在认真研究办理的基础上答复代表。三是督办环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综合办事机构应加强检查督促,跟踪办理,切实通过办理改进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解决实际的问题。这些情况,也都应当反映在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代表议案和建议“两个高质量”即“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的要求,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后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推进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两个高质量”。2021年3月、2022年3月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办理工作的要求。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助代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证提出的高质量,督促有关方面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保证办理的高质量,充分发挥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作用,推动有关机关、组织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助力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方性法规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港口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办事流程、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提供安全、公平、便捷、优质的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港航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摘自《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来源:市人大数智化监督办公室

  编辑:杨军强

  责编:韩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