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参考(总第58期)
部分地市人大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做法(一)
编者按:地方性法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落地,各地人大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系列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近期,研究室梳理了部分地市人大关于加强地方性贯彻实施的典型做法,供领导参考和工作借鉴。
一、构建人大主导的法规实施协同格局
常州市人大: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
宣城市人大: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格局,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承担法定职责,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二、压实行政机关实施主体责任
洛阳市人大:对于制定、修订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具体措施等,每两年将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清远市人大: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知法用法能力,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第一年组织相关部门学习和考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法规公布后及时制发贯彻实施方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对照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达州市人大: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执行地方性法规,健全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地方性法规公布后,负责具体实施的工作部门及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法规落地落实。
荆州市人大: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等方面应当积极主动执行地方性法规,将地方性法规“三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检查重要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杜绝有法不依等现象。
三、健全配套制度制定与备案机制
青岛市人大: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就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在起草时应当同步考虑,并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能在期限内作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鹰潭市人大: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授权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出台,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台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说明情况。
阜新市人大: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方案。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能在期限内作出的应当说明情况。
宁德市人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说明情况。
四、完善人大监督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
焦作市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的行政职权纳入本单位权责清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滨州市人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为法治滨州、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列入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和执法检查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法内容,强化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追责。
柳州市人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责;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这些地市人大的成熟经验做法,凸显出人大在法规实施中的主导统筹作用。这也启示我们,作为地市人大,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职能,推动形成“制定-实施-监督”全链条闭环;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将法规实施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硬指标”,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进一步推动形成“党委统筹领导、人大监督推动、部门履职尽责、群众广泛参与”的生动局面,为周口法治建设夯实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