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参考(总第59期)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5-05-19

  部分地市人大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做法(二)

  编者按:地方性法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落地,各地人大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系列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近期,研究室梳理了部分地市人大关于加强地方性贯彻实施的典型做法,供领导参考和工作借鉴。

  一、提升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效能

  常州市人大: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案件,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在司法审判中予以适用,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营口市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主动性、自觉性,在司法活动中应当积极主动适用地方性法规。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事项,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在审判中予以适用,提高适用率,检察机关将其作为法律监督重要内容。

  十堰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可以直接引用。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适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依法适用能力。

  德州市人大: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适用的重要依据,注重研究适用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及时提出建议。

  二、建立法规实施问题闭环反馈机制

  青岛市人大:各级行政机关对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执行、适用情况的研究分析,必要时与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发现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宣城市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衔接,对在审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荆州市人大: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宁德市人大:市县两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加快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

  三、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洛阳市人大:法规施行一年后,市、县(区)人民政府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并跟踪督办审议意见。

  青岛市人大:法规施行满一年,实施机关需在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上位法修改或废止的,实施机关需在60日内报告法规衔接情况。

  达州市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每两年汇总行政机关执法情况,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并提出立改废建议。

  四、加大执法检查与跟踪督办力度

  焦作市人大:人大常委会针对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法定职责履行、法律责任落实,对突出问题督促限期解决,必要时启动专题询问。

  荆州市人大: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法规实施,对实施不力的机关依法追责,违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林芝市人大: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执法检查,对“三入”工作不力的机关,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督促整改。

  这些地市人大通过推动司法机关将法规作为裁判依据、建立问题反馈“直通车”机制、强化执法检查刚性监督,展现了“法治链条”各环节的有机衔接。这也启示我们,作为地方人大,需着力打通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部门落实司法协同”的联动机制,让地方性法规真正成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