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 (第78期)
每周金句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憧憬和挑战,都激发我们只争朝夕、永不懈怠的奋斗精神。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埋头苦干,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更加绚丽的篇章!
——习近平2025年9月30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
代表法解读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保障
我国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因此法律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接续上期)
7.执行职务的履职学习保障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当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职学习的系统制度,围绕代表依法履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来安排学习内容,为代表提供最直接的帮助。代表学习培训经费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专款专用。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8.执行职务的条件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为代表出席人大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如通知、组织集中或提供住宿、交通上的便利;二是联系安排代表进行统一视察或者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并解决有关交通、食宿、接待等问题;三是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时,联系安排约见;四是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帮助拟定代表小组活动计划,安排必要的活动场所,对代表小组活动给予必要指导等;五是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六是为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等。
9.妨碍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律制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如果违背法定义务,或者实施了妨碍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一是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处分。二是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三是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宪法法律
问: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在享有普通公民所具有的这项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与普通公民不同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所特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享有的这项权利,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即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在行使代表职权。因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办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本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本质上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正因为如此,不仅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而且要用法律的形式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办理加以规定,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得到认真的办理和答复,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有关机关、组织的回应。实践中,一些承办单位存在着“重答复、轻办理”或者“最满意的答复与最不满意的落实同在”的现象,建议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程序予以明确。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职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之一。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项重要的权利。同时,由于人大代表是依照宪法律赋予的权利、规定的义务执行代表职务,因此,代表行使提议、批评和意见权利的过程本身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过程。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知识问答
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论述是什么?
答: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地方性法规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港口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办事流程、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提供安全、公平、便捷、优质的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港航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摘自《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来源:市人大数智化监督办公室
编辑:杨军强
责编:韩明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