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 (第96期)
每周金句
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
——习近平2026年1月20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代表法解读
第七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大代表权利的规定。
代表的权利,是指法律对代表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代表权利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代表的权利以其代表职务为前提;二是法律规定代表的权利,是为了代表有效地履职尽责;三是代表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予以保障的。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人大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利时,实质上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同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一样,只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国家和社会必须依法给予必要的保障,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
在代表法制定之前,宪法对代表履职及其权利义务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散见于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中。1992年制定代表法,考虑到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会随着条件的不同而发展变化,没有对此作出专章规定。2010年修改代表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总则中专门列举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权利最集中的体现是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出席大会参加审议并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参加选举和表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同时,代表权利也包括获得代表履职所需各项保障的权利,包括言论和人身自由特殊保护、时间保障、物质保障、信息资料、履职学习培训等,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基础。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主要有以下法定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题并发表意见。本条第一项规定,代表有权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也是代表的法定权利。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反映本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依法不受法律追究。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本条第二项规定,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议案是指依法提请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包括法律法规案、人事任免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只有法定主体提出议案,列入会议议程,人大才能审议并通过相关决定、决议,行使各项法定职责。因此,依法联名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3.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本条第三项规定,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通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有关机关、组织改进各方面工作,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使各项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4.依法参加人大各项选举。本条第四项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5.依法参加人大各项表决。本条第五项规定,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等,均需经过大会表决。表决权是代表对交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的报告、议案和其他有关事项,表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权利,是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6.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本条第六项规定,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人大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代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和各方面工作情况,促进代表提升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7.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宪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代表履职的各项保障,包括言论免责权、人身自由特殊保护、知情权、物质保障、时间保障、履职学习培训等,并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以及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条第七项规定,代表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了代表法的规定,立法法、监督法等其他法律对代表的权利也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立法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监督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扩大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知识问答
问:如何理解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
答:《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这是深刻把握我国现代化建设规律作出的重大判断,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和战略地位的清醒认识。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无论社会主义现代化程度有多高,14亿多人口的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始终是头等大事。农业保的是生命安全、生存安全,是极端重要的国家安全。几亿农民整体迈入现代化,会释放巨大的创造动能和消费潜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现代化越往前走,农业承担的生态涵养、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功能就越能发挥积极作用。畅通工农城乡循环,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增强我国经济韧性和战略纵深的重要方面。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推进现代化建设才有充足底气和战略主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并顺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三农”发展取得历史性新成就,农村面貌发生翻天覆地新变化。但受制于人均资源不足、底子薄、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三农”发展仍相对滞后。农业基础尚不稳固,农田水利等设施装备仍较为薄弱,农业关键核心技术还存在堵点卡点,农业产业链条依然偏短,2024年农业劳动生产率仅为非农产业的约1/4。农村面貌相对落后,乡村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明显落后于城镇,城乡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差距同样较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到50%。农民增收动力仍显不足,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偏低、联农带农机制仍待完善,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过多流向城市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2024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34∶1。
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来看,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对滞后,这是《建议》形势分析中作出的一个重要判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进程,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中国式现代化的成色,关键在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加快改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不断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为此,要继承和发扬党管农村工作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农业农村发展放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夯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汇聚起全党上下、社会各方抓乡村振兴的强大力量,一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确保取得明显进展。要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要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公共财政投入上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聚焦突出难点问题,采取得力措施,推动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农村地区更加繁荣、农民生活更加红火,如期达成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
地方性法规
支持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以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种植养殖的中药材,开展趁鲜切制和精深加工。
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开展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的综合利用。
——摘自《周口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一周工作速览
2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力铭主持,副主任杨雪芹、程新华、田林、祁永亮和秘书长胡东河出席。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