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 (第97期)
每周金句
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前瞻性把握战略问题,有利于保持事业连续性。
——习近平2026年1月20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代表法解读
第八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大代表义务的规定。
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作用的发挥事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成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保证代表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代表法规定的代表的权利,大多数同时也是代表的义务。代表行使权利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基础,国家和社会必须依法给予保障。同时,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代表的义务,是指法律明确代表必须做出特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特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代表的义务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代表的义务以代表职务为前提。第二,代表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一方面,代表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必须依法主动做出某种行为,如必须按时出席人大会议,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等。另一方面,代表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等。第三,人大代表必须严格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放弃或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根据本条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我国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协助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不因其代表职务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代表在本职工作和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可能了解和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未经批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
2.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包括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代表出席会议开展的活动主要内容是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赞成、反对或者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意见。因此,代表不能无故缺席。代表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2025年修改代表法,在本项中增加规定代表“参加选举和表决”和“遵守会议纪律”的义务。依法参加选举和表决既是代表的权利,更是代表的义务,不能在表决时不投票或者不按表决器。遵守会议纪律是大会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是每一位代表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义务。实践中,主要包括严格会议请假制度、有序维护会场秩序、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厉行勤俭节约、保守国家秘密、自觉规范网络言行等各项具体要求。
3.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大会议精神。为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桥梁作用,2025年修改代表法,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作为代表义务。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民情、广泛汇集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实现“下情上达”;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大政方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本级人大会议精神,实现“上情下达”,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实践中,各级人大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后,通常会根据统一安排或者利用工作便利宣传会议精神,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4.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人大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延伸和基础。代表通过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参与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充分知情知政,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为大会期间各项工作做好准备。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定的代表义务。
5.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加强和改进代表履职学习,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对于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代表通过调查研究,深入联系人民群众,是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呼声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也是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做好大会期间审议工作,增强代表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效的重要方式。
6.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产生,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也是代表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代表要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根据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机制相关要求,代表要积极参加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期盼,深入推进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履职平台建设,使之成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民意窗”和“连心桥”,成为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
7.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结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筑牢全国各族人民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意义。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202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作为各级人大的法定职责。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各个民族,在行权履职时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己任,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大团结。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这是对代表在道德方面的要求。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是对社会成员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无论身份如何,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人大代表不仅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更应率先垂范,这对于维护代表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行使好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这是对人大代表在廉洁公正方面的要求,是指在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中,公正无私,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谋私利。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廉洁自律、严于律己,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公私分明、公平公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和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勤勉尽责。这是人大代表应当履职尽责的法定义务。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肩负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应当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不辜负人民群众的嘱托。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提高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作为执行职务的准则,把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在2025年修改代表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中增加一些内容,比如代表有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考虑到实践中代表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除本条规定外,有的在代表法其他章节中有所体现,有的在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的代表权利和义务,不再一一列举,而是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作为兜底。
需要说明的是,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体两面、相互联系的。比如,代表享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的义务;代表有参加选举和表决的权利,同时应当认真履行投票和表决的义务,不能不作表示,随意放弃。
知识问答
问:如何理解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答:农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体现了对当前农业发展形势的准确把握,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
形势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十五五”时期农业发展面临重大形势变化,迎来难得发展机遇。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条件更为有利、时机已经成熟。随着居民消费结构持续升级,食物多元化特征愈加明显。2013-2023年,谷物人均消费量下降13.2%,蛋类、鲜瓜果、肉类、水产品、蔬菜人均消费量分别增加82%、60.9%、55.7%、45.9%、16.5%,从“吃饱”到“吃好”、“吃出健康”的升级趋势仍将继续。随着城乡融合加深,农业功能愈加多元,农业发展边界逐步拓展,产业融合成为一种趋势,农业产业的内涵更为丰富。随着科技革命深入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在农业加快应用,传统农业加速改造升级,农业产业正被重新定义,农业面貌将为之一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十五五”时期,要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大力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发展农业大产业的首要任务,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同时,践行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从耕地资源向整个国土资源拓展、从传统农作物和畜禽资源向更丰富的生物资源拓展,广辟食物来源。大力发展木本粮油生产和林下经济,不断提高森林食品供给能力。推进水域生态保护和渔业资源高效利用相协调,积极扶持发展深远海渔业。大力发展现代设施种植业、设施畜牧业、设施渔业,建设现代加工物流等设施,升级技术装备,提高产出多样性和生产效率。
第二,推动农产品加工流通优化升级。做足做活“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文章,协调发展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促进农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支持农产品加工产能向产地下沉、与销区对接、向园区集中,引导上下游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完善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和网络服务等体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平战结合、线上线下融合、产地销地匹配、批发零售衔接,全国布局成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推进分级负责。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带动农产品质量升级。
第三,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支持各地依托本地特色资源,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农业新型业态,做好“土特产”文章。
第四,强化科技赋能农业产业发展。加强科技成果大面积集成推广,培育发展新型种养模式。加快发展人工智能育种,主攻突破性品种培育。丰富数智技术、低空经济在农业中的应用场景,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先进农机、无人机等在农业中的应用。大力发展模式相对成熟、具有广阔前景的智慧农场、植物工厂、智能农机等,持续推动高蛋白微藻、二氧化碳人工合成蛋白质等工厂化生产。
地方性法规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县(市)、区初验、市验收,综合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验收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的意见和建议。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设立标牌和标志,公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区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护主体等,接受社会监督。
——摘自《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一周工作速览
3月3日下午,周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召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机关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供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