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 (第106期)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6-05-12

  每周金句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青年建功正当其时。希望你们胸怀远大理想,矢志拼搏奋斗,带动广大青年把个人追求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立足各自岗位不断创造新业绩,在新征程上贡献青春力量。

  ——习近平2026年5月2日给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获奖者代表的回信

  代表法解读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的规定。

  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选举产生的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代表应当充分认识依法行使选举权对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意义,对党和人民负责,以高度的责任感,极为慎重地行使选举权,投出神圣的一票。

  一、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范围和程序

  (一)选举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选举权,主要是指人大代表依法有权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宪法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县级人大不设秘书长一职);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1995年以前,乡镇人大所选举的人员只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增加规定了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因此,乡镇人大选举的人员也增加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2010年修改代表法时,也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增加规定了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乡镇一级不设政府部门,也不设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因此,乡镇人大选举的人员范围没有政府部门、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贯彻和体现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同时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选举和罢免等作了规定。同一次大会上通过的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等作了规定。2021年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202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选举和罢免。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2025年修改代表法,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在人大代表参加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规定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主任。

  (二)选举的程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个步骤。

  1.提名推荐候选人。提名推荐候选人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得到贯彻实施。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提名推荐候选人。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根据有关领导班子配备的原则、结构比例的要求,候选人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2.酝酿和讨论候选人。为保障代表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初步候选人名单必须提交全体代表进行讨论和酝酿,通常采取代表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形式。大会主席团应做好候选人的介绍工作,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至少应有2天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

  3.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代表讨论、酝酿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关于正式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对正职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关于其他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大副主席,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时,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实践中,目前全国人大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时,都实行差额选举。

  4.投票选举。投票选举采取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举前,需推选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选举,候选人均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大会主席团以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选举结果。

  二、间接选举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实行间接选举。采取间接选举方式产生人大代表的,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一般在代表大会召开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已经酝酿了代表候选人,大会召开后,主席团要将这一名单印发代表,供代表酝酿、讨论。在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阶段,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法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三、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都要设立主席团。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会议,是会议期间的领导和组织机构。主席团是集体主持,主席团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会议日程,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和议案的处理,提出各项报告的决定决议草案,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并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研究代表的审议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等等。由于主席团没有实体性权力,只有程序性和事务性的权力,所以对主席团的选举不宜搞得过于烦琐,应当尽量简化,以提高效率。主席团由每次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名单草案由人大常委会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提交各代表团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如果较多代表团对主席团名单草案有不同意见,常委会可以提出调整意见,之后由预备会议表决通过。选举主席团一般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对整个名单草案进行表决,不是逐人表决。这主要是因为,主席团名单草案是经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提出的,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代表人物,保持整体结构的合理性,便于大会组织有序、运行高效;主席团名单草案在表决前已经各代表团讨论,预备会议表决时可以简化程序。表决方式一般可以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表决,不一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关于代表的表决方式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无记名投票是投票人在选举票或者表决票上不需要署自己姓名的投票方式,是选举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利于保障投票人真实表达意愿、行使民主权利。

  本条第六款规定,代表对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选举和表决是代表的法定权利,也是代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有的代表在表决中表示弃权时,并未相应填写选票或者按表决器,影响了得票数统计的准确性;有的代表在投票另选他人时,并未同时对选票所列候选人表示反对,导致获得投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从而导致选票作废。为了确保代表依法行使表决权,提高表决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实践做法和一些地方选举办法的规定,本条规定在延续以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规定的基础上,即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同时将“也可以弃权”修改为“也可以投弃权票”,强调代表应通过投弃权票来表示对候选人弃权,并明确“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知识问答

  问:如何理解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国家安全能力是国家合理配置战略资源,以保障相对处于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3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强调,要加快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突出实战实用鲜明导向,更加注重协同高效、法治思维、科技赋能、基层基础,推动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全面深化国家安全领域改革、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此,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第一,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应突出保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健康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安全,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天下太平、国泰民安,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美好理想,也是我们党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必须明确目标和方向,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一是践行人民安全宗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坚持以政治安全为根本。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最根本的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着力提高防范政治风险能力,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三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展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总钥匙。坚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着力保证基本经济制度安全,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安全,把国家发展建立在更加安全、更为可靠的基础之上。

  第二,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需要重点加强3方面能力建设。一是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储备,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维护战略通道安全,推进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和关键产业备份。二是强化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升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三是强化应对极端突发情况能力建设,提升在极端场景下迅速响应、有效处置的国家安全能力。还要提高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能力,统筹推进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有序化解,严防系统性风险。

  第三,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要更加注重协同高效。2025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总体安全是全面的、整体的、系统的安全,平安是发展中的平安、动态中的平安、开放中的平安、法治中的平安。”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要坚持系统思维,多维度协同发力。加强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基层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推进科技赋能,加强新技术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进国家安全新域新质能力建设。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强化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地方性法规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限速行驶。

  ——摘自《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一周工作速览

  5月8日上午,全市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部署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祁永亮出席并讲话。

  (供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