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 (第109期)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6-06-02

  每周金句

  基层是抵御自然灾害的第一线,抓基层、强基础的工作始终不能放松。要完善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强化应急场所建设和物资装备保障,抓好群测群防群治。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习近平2026年4月28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代表法解读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提出质询案的规定。

  一、提出质询案的主体

  考虑到各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同,相关法律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规定了不同的联名人数。之所以规定代表要“联名”提出质询案,主要是因为代表大会会期短,议程多,如果议案和质询案过于分散,不利于解决主要问题。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须要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之所以规定一个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主要是考虑到:一是全国人大会议除了大会的全体会议之外,都是以代表团为基本单位开展各项工作;二是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的代表人数不足30名,如果只规定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会对一些代表的质询权构成限制。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之所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法定人数,比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法定人数要少,是因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额比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额要少,如果规定其联名提出质询案的人数与全国人大代表相同,就会相对增加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难度,不利于保障其行使质询权的权利。

  二、质询对象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对象,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受全国人大监督的“一府一委两院”。2018年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设置,2021年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质询的对象。据此,2025年修改代表法作了相应的修改。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可以质询的对象,是受本级人大监督的“一府一委两院”,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8年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设置,2021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质询的对象。据此,2025年修改代表法作了相应的修改。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人大代表依法可以质询的对象,只包括本级的人民政府,即乡镇政府。这主要是因为乡镇一级不设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质询案的内容和形式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大代表向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提出质询案,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一经提出,就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产生。相关的文件要经过报送和转递,并在质询程序终结后存入档案,因此,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完全必要的。至于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主要包括质询对象的哪些行为不当,理由是什么,要求受质询对象答复什么,等等。关于提出质询案的具体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原则上,质询案的内容应当同人大的法定职责和任务相一致。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和决定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根本的、长远的和重大的问题。

  四、对质询的答复

  一是关于质询的答复场合。代表提出的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对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案,主席团应当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予以答复,但是,对答复的具体形式和场合,是书面答复还是口头答复,是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主席团可以根据质询的内容和会议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二是关于质询的答复形式。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三是关于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包括“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5年党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切实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2021年11月2日,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要求不断丰富和探索监督形式,用好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办理群众线上线下来信来访等,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各方面依法履职。

  质询和询问是有区别的:一是目的功能不同。询问主要是了解情况,询问的问题大多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质询则具有问责性质,质询的问题可以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也可以没关系。二是提出的程序不同。询问没有严格程序,可以由一名或者多名代表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质询则应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以质询案的形式书面提出,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答复的形式。三是答复的形式不同。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询问通常是口头回答,随问随答;质询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答复的时间和方式,有关机关答复后,如果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

  知识问答

  问: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新空间,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是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人们的交往方式、社会关系、社会心理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各种思想意识、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诉求都在网络空间交织呈现,网络空间对社会治理的影响无处不在,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责任重大。首先,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是夯实党长期执政根基的迫切需要。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我们党凝聚共识的新空间。如果不能有效治理好网络空间,我们党就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也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其次,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迫切需要。数字经济蓬勃兴起,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各种网络乱象对市场秩序、社会信任和发展活力构成新挑战。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再者,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新创造的重要平台。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权威的网络信息内容、丰富的网络文化产品、安全便捷的网络信息服务、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准确把握互联网运行、发展和管理的规律,推动网络治理由事后管理向过程治理转变、多头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第一,完善网络空间安全责任体系。坚持党管互联网,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牢牢把握互联网发展的正确方向。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领导责任,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责任,增强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效能。

  第二,提高网络舆论引导能力。理直气壮唱响网上主旋律,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这方面,主流媒体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发挥优势、主动作为,及时、便捷地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提供更多真实客观、观点鲜明、富有生气的信息内容,牢牢掌握网络舆论场主动权和主导权。同时,要充分认识到,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要旗帜鲜明、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让虚假、歪曲的信息没有阵地,让消极、错误的言论观点没有市场。

  第三,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加强网络技术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信息统筹机制、手段、平台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力度和市场化引导,加强网络安全预警监测,确保大数据安全,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和有效防护。深化网络空间安全协同治理,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发挥行业组织引导督促作用,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诚信制度化建设。

  第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上乱象,清朗网络空间。任何组织、任何群体、任何个体,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要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依法管控违法和不良信息,深化整治网上有害信息,有效规范网络传播秩序。高度关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带来的个人隐私泄露、电信网络诈骗等法律伦理问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网络执法震慑,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坚决打击网络暴力、网络犯罪等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性法规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

  ——摘自《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供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