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 (总第110期)
每周金句
要加强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要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习近平2026年1月12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代表法解读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提出罢免案的规定。
一、提出罢免案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均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须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县级人大代表须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乡镇人大代表须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方可提出罢免案。之所以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联名人数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相对要少,将联名人数的比例规定得高一些,才能使提出罢免案的代表人数达到一定要求,从而体现罢免的严肃性。
由于罢免是重大事项,对于罢免的提出主体的法定要求,显然较议案和质询案的提出而言,更为严格。以全国人大代表行使罢免权为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就可以提出议案或者质询案,但是只有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二、罢免的对象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对象,是由本级人大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018年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并在宪法第六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据此,2025年修改代表法,增加了代表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的对象,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及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8年修改宪法,在第一百零一条中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据此,2025年修改代表法,增加了代表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的对象,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的对象,包括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三、罢免的理由
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时,必须写明要求罢免有关人员的理由。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除写明罢免理由外,还要提供有关的材料。
关于罢免的理由有哪些,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主要目的是充分保障代表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行使罢免权,对国家机关实行有效的监督。只要代表认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宜继续担任其职务,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案。一般来说,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存在违宪、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工作不称职的,都可以作为代表提出罢免案的理由。
四、罢免案的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法定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代表表决;另一种方式是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后一种组织调查委员会的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情况比较复杂,事实不清楚的罢免案,其目的是慎重行使罢免权,使罢免具有客观的事实基础。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给予被提出罢免案的人以申辩的权利,是为了保证罢免的严肃性和客观性,体现公正和公平。罢免案的表决,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案通过以后,被罢免的人员即被免除其职务,罢免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以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
知识问答
问:如何理解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
答:《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新兴领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建工作新的广阔空间和重要阵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突出抓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在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凝聚力影响力”。新兴领域各类组织和群体体量大、分量重,能不能紧密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长期执政根基。新兴领域各类组织和群体是创新创造的重要活力源泉,引导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兴领域蓬勃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治理提出新挑战新任务。
加强新兴领域党的建设,必须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厘清新兴领域党建“新”在哪里、“难”在哪里、“落”在哪里,不断扩大新兴领域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引导新兴领域各类组织健康发展,引导新兴领域各类群体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引导新兴领域各类组织和群体在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不断提高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蓬勃发展,近年来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兴起,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开局破题、扎实推进。加强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要抓好健全党的组织体系这个基础,坚持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同步推进,有形覆盖、有效覆盖同向发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重在巩固提升,在融合上下功夫,引导企业把党建融入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完善内部治理,坚持正确发展方向。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重在分类推进,根据不同情况明确党组织职责定位、发挥作用机制,提高党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党建重在扩面提效,探索行之有效的党建工作新模式。同时,注意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第二,分类推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特别是加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和行风建设,严格负责人队伍管理监督,推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调整优化结构布局,更好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加强基金会党建工作,引导基金会依法运行、规范活动。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推广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等行业党建工作经验,突出抓好中小执业机构党建工作。探索推进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行业党建工作。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作用,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加强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和服务管理。新就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关爱服务,发挥好他们的特点优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引导他们为社会治理贡献力量。加强对新就业群体中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激励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履职尽责、成长成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前,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要认真落实中央社会工作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政策举措,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新就业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平台算法和收费问题治理,把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切实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严格落实新兴领域党建工作责任。新兴领域党建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加强宏观指导,社会工作部门加强归口指导,有关部门具体推动,属地发挥兜底作用。充分发挥有关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跨部门工作统筹和协同联动。坚持管行业就要管党建,业务主管单位要在指导工作的同时,注意了解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情况,推动党建任务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要推动行业党委、协会党组织和执业机构党组织提升整体功能,围绕协调利益、化解矛盾、规范服务等重点事项,促进行业管理与党建工作有效融合。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两新”工委运行机制,要结合新的形势任务不断优化完善。要发挥街道社区、园区等属地党组织作用,统筹本地区各类资源和力量,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新兴领域党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健康服务,不得开展医疗活动、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摘自《周口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一周工作速览
6月3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举行集体学习研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郭力铭主持并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雪芹,副主任程新华、田林、祁永亮、胡艳华和秘书长胡东河出席。
(供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