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第112期)
每周金句
要把握发展节奏。综合考虑国家战略需求、技术成熟程度、要素支撑条件等因素,把需要和可能统一起来,分门别类制定实施规划,做到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积极稳步推进。特别是要引导各地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全国一盘棋,因地制宜、错位发展,防止盲目“跟风”上项目、乱“烧钱”。
——习近平2026年1月30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代表法解读
第二十三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规定。
各级人大代表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关于表决的具体方式,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但是,对宪法修正案和人事任免案的表决,一直明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无记名投票是投票人在选举票或者表决票上不需要署自己姓名的投票方式,是选举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利于保障投票人真实表达意愿、行使民主权利。
一、表决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作为本级人大的组成人员,有权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以参与本级人大的各项权力的行使。因此,各级人大代表的表决权和各级人大的法定职责是紧密联系的,包括表决法律法规案、人事任免案、本级国家机关的报告、重大问题的决定案、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等。
二、表决的程序
具体来说,表决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表决采用的方式。大会主席团在表决前应当依法选择和决定表决方式,可供选择的法定表决方式包括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按电子表决器等方式。二是对于法律规定或者主席团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的,应当采取秘密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如表决选举案、罢免案等。表决票的内容,应当至少具有区分明确的赞成、反对、弃权三种选择。表决人事任免案时,一般还可以另选他人。
三、表决的方式和类型
关于表决的具体方式,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但是,对宪法修正案和人事任免案的表决,一直明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表决方式,由地方各级人大决定。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表决方式,强调代表应当履行表决义务,2025年修改后的代表法将本条原来规定的“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修改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其表决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按大会通过的表决办法的具体规定表示上述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代表表示弃权,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为在确定某项表决结果时,是以全体代表数来计算表决通过所需的票数。表示弃权的票数越多,达到通过该表决事项所需法定票数就越难,从而可能妨碍表决的通过。也就是说,虽然代表在表决时有三种选择,包括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是表决结果只有通过和否定两种。
四、通过表决的法定票数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制度中,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原则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决定问题的一个根本性原则。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这一原则。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以及通过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时,只有两种例外情况不适用上述原则。一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二是根据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前,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代表行使表决权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参加表决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到场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达到全体代表的过半数以上时,表决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代表有权向大会就举行表决本身提出异议。二是表决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比如人事任免案,如果采用其他表决方式时,代表有权向大会提出异议。三是在表决结果公布后,代表如有异议的,有权向大会提出,并应当当场提出。四是代表参加表决时,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均不受法律追究。
从人大行使职权的程序来看,表决是对问题和事项的最后决定程序。因此,各级人大在程序上不得未经审议就交付表决,也不应未经表决即行使其职权,只有经过表决并按表决结果行使其职权,其行为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此外,任何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拟审议的事项,如经过审议后,还不能交付表决,须提请下次代表大会继续审议,或者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应当经过全体代表表决决定。
知识问答
问:如何理解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
答:《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这是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所出现的老年健康保障需求增长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推进医疗服务体系结构性变革、回应民生关切、体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战略举措。
当前,我国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需求迫切。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老年人大多带病生存、多病共存,截至2024年,我国失能老年人约3500万,失智老年人约1500万。老龄慢性病人群医疗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叠加家庭单元变小、家庭照护功能弱化,老年康复护理、疾病终末期患者医疗照护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性问题。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促进老年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一系列政策,着力加快推进相关服务发展。但与群众大量刚性需求、多元化需求相比,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相对滞后,床位数量少、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供给不足且分布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覆盖机构、社区、居家的相关服务供给仍不足;从业人员数量不足,服务能力仍有待提高,服务模式较单一,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价格较低、难以支持运行成本等。为此,必须加快扩大老年人康复护理,加强功能康复、长期护理等服务,缓解家庭照护精力和经济困境;加快扩大疾病终末期患者的安宁疗护服务供给,提供身体、心理、社会及精神层面照护服务,减轻痛苦、提升生命生存质量。
“十五五”期间,要从促进老年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多措并举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推动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加强多层次多样化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能力建设,多渠道增加普惠性服务床位数量,加强社会资本利用,适度发展个性化服务。指导地方对部分自身功能定位不能满足当地群众健康需求、病床使用率低或运营存在困难的一、二级医院进行功能转型,支持“一院一策”,再造为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机构。进一步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作用,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机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
第二,全面提升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能力。加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人员培训培养,实施老年营养、心理、康复、痴呆预防等专项行动,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功能,提高老年疾病综合诊治和共病管理能力。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发展“互联网+康复”、上门医疗和家庭病床建设,为出院患者、生命终末期患者或行动不便、高龄体弱、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健康服务。
第三,全面加强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政府对普惠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运行保障支持。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完善相关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推动医保支付改革支持急性期患者向康复机构转诊,推行多元支付方式,支持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发展。
地方性法规
支持新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完善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载体的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社区、机构加社区加居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养老公寓等业态多样的养老服务设施。
——摘自《周口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九条
一周工作速览
6月1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暨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郭力铭主持,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雪芹,副主任程新华、田林、祁永亮、胡艳华和秘书长胡东河出席。
(供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