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 (第116期)
每周金句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要以扎实举措做好各项工作,着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用勤劳和智慧创造更加美好生活。
——习近平2026年6月24日在山东德州考察时的讲话
代表法解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的规定。
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最初的依据是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但是当时没有对全国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作出规定。此后,在1987年6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批准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组织代表小组的要求。组织代表小组的原则是:(1)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组织;(2)便于组织、便于活动;(3)居住分散的代表,可以参加地方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同时,对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作出规定,“居住分散的代表,可以参加地方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这一表述实际上有地方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的含义。文件出台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纷纷建立起代表小组,并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1992年制定的代表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研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分别作了规定,关于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的内容,在代表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2025年修改代表法,为增强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实效,总结实践经验,完善代表小组的组成,增加规定了“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一、关于人大常委会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为三百五十名至一千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为二百四十名至六百五十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为一百四十名至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考虑到代表人数较多,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时,有必要将代表划分成若干个代表小组进行,便于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一般而言,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协助本级人大代表进行分组,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是由选举他们的下一级人大的常委会受委托组织开展的,因此,下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协助上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也就是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协助本级选举出的上级人大代表进行分组。
二、关于代表小组划分的原则
代表小组划分的原则,首先是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小型、就地、方便、多样的原则。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而言,由于全国和省级行政区域的范围很大,代表居住较为分散,在组建代表小组时,应首先考虑居住状况,兼顾专业和行业特点,以便于代表小组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对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乡人大代表来说,由于居住相对集中,可以优先考虑专业、行业特点,兼顾居住状况,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支持代表把执行代表职务和做好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组成专业代表小组或者行业代表小组,也可以按照代表感兴趣的议题,如环保议题、教育议题、养老议题等,组成相应的代表小组,以有利于代表小组针对一些专业性、行业性问题开展各种活动。其次是尊重代表意愿。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协助代表组建代表小组的过程中,应当征求代表的意见。实践中,为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人大常委会一般根据地域划分代表小组,组织安排相关活动。同时,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都有各自专长和熟悉领域,积极探索按专业领域建立代表小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以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为例,目前,35个选举单位共建立291个代表小组,其中,安徽、山东、湖北、陕西、甘肃等6个选举单位建立了25个专业代表小组,主要涉及农业与农村、财政经济、教科文卫、环境资源和社会建设、政法等领域;北京、黑龙江、江西、重庆、贵州、新疆等6个选举单位在建立代表小组时,统筹考虑代表专业领域因素,涉及23个代表小组。
三、关于代表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小组活动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的代表小组活动。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分布特点看,大多数代表均有条件参加一个由本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小组,但也有个别代表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因同级人大代表人数太少,无法组建代表小组,为了保证这些代表能够尽量多地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的代表小组活动。已经加入本级代表小组的代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参加下级代表小组的活动,也有利于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知识问答
问:如何理解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
答:郡县治,天下安。县域面积约占全国国土面积9成,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一半。县域经济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单元,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对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县域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乡村,具有城乡联系紧密、地域范围适中、文化同质性强等特点,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作为“城尾乡头”的县城,与大城市相比具有住房、生活等成本低的优势,不仅能有效吸纳县域内人口城镇化,还很可能成为不少出县务工人员回流的重要选择。近年来,农民工外出半径不断缩小,县内就业占比上升,就地就近转移成为趋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2020年,县城和县级市城区常住人口规模增长超过30%。预计未来县城将聚集更多人口和产业,县域经济拥有广阔前景。
“十五五”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动县域各展其长。各县在自然条件、人口规模、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经济基础等方面差别较大,发展县域经济不可能用一个模式打天下。要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和支持各县顺应市场规律,依托当地资源,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方向,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走特色化发展路径。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针对各县实际相应加大资源配置、产业升级、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入,集中力量放大县域特色优势。
第二,强化县域产业支撑。要抓住部分发达地区产业迁移、多数县域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大幅改善、风电光伏等分布式能源加快发展等机遇,切实优化县域营商环境,推动县域发展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发展战略等有机衔接,加强与中心城市、大城市的产业分工合作,培育壮大县域优势产业。支持邻近大城市的县域做好产业承接,融入城市群和都市圈发展;支持农业主产县域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推进一二三产融合;支持具备资源优势的县域发展专业制造、风光发电、生态旅游等,集群成链加快发展。
第三,以改革激发县域发展活力。突出放权赋能导向,赋予县级与事权相匹配的管理权,扩大县级自主权,推动资源下沉。适应人口流动趋势,重点提高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生活品质、增加就业机会、完善公共服务,引导县域人口进一步向县城集中。以县域为整体、县城为核心,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各环节在县城、乡镇、村庄合理布局,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对县域内公共服务进行整体规划、前瞻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利用各类公共服务资源。推动人口小县精简机构、压缩层级,降低财政供养比例、提升行政效率。
第四,坚持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发展县域经济要坚持系统思维,强化全局性、战略性谋划,科学决策、整体推进,注重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严禁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避免搞大广场、造大景点,防止搞大拆大建和大规模村庄撤并。遵循发展规律,不干超越发展阶段的事,不盲目举债上项目,避免急功近利,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建立规范招商、良性招商机制,引导县域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防止拼财税、土地等政策优惠。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稳扎稳打、久久为功,持续培育县域主导产业,防止换一届政府改一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当地地表水和入境水应当按照确定的用水总量和指标使用,解决生产生活、农业灌溉、生态用水等用水需求。
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济淮、引黄等引调水源,通过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补等措施,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减少地下水开采。
——摘自《周口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
(供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