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大学习周刊(第118期)
每周金句
要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积极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建设完整社区和便民生活圈,用心用情为居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习近平2026年7月15日在上海考察时的讲话
代表法解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代表视察的规定。
代表视察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既是了解情况、为参加大会作好准备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也是发挥代表作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方式。1954年10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治中给刘少奇委员长写信,建议每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要出去视察。毛泽东同志看到了这封信,表示赞同,并提出把参加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1955年5月,毛泽东同志两次提出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同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出发视察工作问题的通知》。1955年7月,青海省代表团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州、县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为一项经常性制度的提案。在1955年8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对视察的时间、范围、形式、内容和保障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代表视察的法律性文件,为以后代表视察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后,经过长期实践,视察活动逐渐成为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内容,并且有了新的发展。1992年代表法总结三十多年来人大工作的经验,将代表视察的成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2005年《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视察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形式,并对代表视察的时间安排、建议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集中视察
根据本条规定,代表进行视察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统一安排来进行,也就是集中视察。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具体统一安排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时,必须实事求是,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人大代表的情况,使视察安排得合理可行。代表在进行集中视察时,如果觉得有什么情况需要及时了解,或者有什么问题需要马上反映,均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机关负责人,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与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见面,听取意见,说明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有关负责人员向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回答询问,或者听取他们对有关问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那么,如何提高代表视察的质量和效果?第一,代表视察要有周密的组织安排。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2015年修改前的条文只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视察,未对乡镇人大代表的视察安排作出规定。2015年修改代表法,丰富了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工作内容,本条第一款也相应完善了乡镇人大代表视察的组织安排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强化乡镇人大代表工作,提高乡镇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刚性和效率,提高乡镇人大工作的水平。
第二,视察前要有充分的计划和准备,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的前提。每次视察前应及早安排计划,首先确定视察的目的、内容和时间;其次确定视察的对象,要根据主题,选择视察的重点,通过筛选确定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单位;再次是及早和被视察单位取得联系,了解并掌握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分析研究问题做好准备,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最后是制定计划,使视察始终重点突出。如果参加视察的代表人数较多,根据需要还可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的侧重点也应列入计划。
第三,要选准视察的题目和内容,相应组织好参加视察的人员,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增强效果的关键。视察的内容应当主要围绕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来进行。题目不宜太多太大,选择几个专题,作深入调查了解。参加视察的人员也应尽可能是熟悉视察内容、专业对口的代表,以利于发现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对于规模较大的视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可亲自参加,并邀请同级“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参加,以便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询问能够及时得到答复,也能有针对性地帮助被视察单位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增强视察实效,扩大社会影响。
第四,设计好视察步骤。虽然视察是代表了解情况的重要途径,不应过于拘泥于形式,但如果不讲程序,不讲步骤,会使视察事倍功半。在一般情况下,代表视察的步骤主要有三:一是请被视察单位领导或者了解情况的负责人介绍该单位的情况;二是采取召开各种座谈会的形式,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三是综合归纳了解到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供被视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参考。
第五,视察结束形成视察报告,提交给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视察报告一方面应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另一方面应帮助反映被视察单位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视察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视察的时间、地点和视察的主要内容;被视察单位的主要情况;视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人民群众对被视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反映的主要问题;代表们对被视察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025年修改代表法,增加代表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统一安排,代表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有关文件提出,稳妥推进、有序开展和规范代表跨原选举单位、在本级行政区域开展调研视察。实践中,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跨原选举单位调研视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实践经验,代表法增加规定:“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这一规定适用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上述规定中的“本行政区域内”,是指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应的本级行政区域。对地方而言,指本省、本市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对国家层面而言,指的是全国范围内。代表视察要依法稳妥有序进行,一是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二是限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就是限于间接选举的代表;三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视察跨的是原选举单位,不能超出本行政区域。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重大事项。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对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视察。那么,对上级国家机关在本行政区域的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如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县级公安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所等,本级代表能否进行视察呢?由于这些单位位于其下级人大的行政区域中,根据地方组织法的上述规定,下级人大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因此,这些单位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可以对这些单位进行视察。
二、持证视察
代表视察的第二种形式是代表就地持证视察。这种视察形式最早起源于天津市的实践。这种形式有利于加强代表同群众的联系,便于代表深入基层,接触实际,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也有利于代表视察活动的经常化。
198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意见》。持证视察可以是代表单独进行,也可以是几个代表联合进行,同时,每年仍安排一定时间集中进行视察。关于代表持证视察是否写入代表法,曾经过深入的讨论。有一种意见认为,持证视察遇到的困难较多,比如有的单位拒绝代表持证视察,有的群众对代表持证视察不理解、不支持。因此,希望人大常委会做一些联系安排工作。有的意见担心持证视察广泛开展后,有些被视察单位可能负担过重。但更多的意见认为持证视察有好的效果,可以使代表视察经常化,可以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上述担心和困难是可以克服和解决的。最终,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人民群众的反映,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可以随时持代表证就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由于这种视察形式灵活性大,可以使代表更接近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更贴近人民群众,可以使代表随时了解情况,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因此很受群众欢迎。
代表在持证视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代表必须随身携带代表证,以证明代表身份。第二,就地进行视察。也就是说,在距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相对比较小的范围内进行视察。这样做既减少了食宿等方面的不便,又能使这种视察能够成为代表的一种经常性活动,也体现了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业余时间执行代表职务。第三,代表持证视察,可以要求本级或者下级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视察活动。这是为了使视察顺利进行,取得好的效果,也是为了保证代表持证视察的有序进行。全国人大代表热,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中的多数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并不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驻地,如果只能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视察活动,给代表、常委会和被视察单位三方面都带来不便。因此,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向其下级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安排视察活动的要求。
知识问答
问: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答:《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优化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改革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的重大决策,是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根基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对实施这项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截至目前,在大气、水、土壤、生态、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全国共划定优先保护单元1.9万多个,重点管控单元1.8万多个,一般管控单元0.6万多个,分别占陆地国土面积54.4%、14.1%和31.5%,形成“一单元一清单”,明确了每个单元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全域管控体系基本实现,为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明底线”、“划边框”。
“十五五”时期,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需要深入开展优化试点、跟踪评估、成效考核、激励保障、数智化应用等工作,把握好以下重点任务。
第一,完善管控方案,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原则,动态衔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年度优化和五年一次定期调整,不断完善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加强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升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
第二,加强政策协同,提升分区管控制度效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对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三区四带”重点区域,实施分单元差异化保护修复策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完善现有大气、水、土壤、生态、海洋等要素分区管控,逐步将地下水、声等环境要素以及重金属环境风险管控纳入分区管控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相关政策协同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制度联动试点示范,更加注重从源头防范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强化成果运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参与宏观经济治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绿色化、低碳化要求贯穿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动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巩固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国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制度和政策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提升基础支撑能力,严格监督考核。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基础理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地方性法规
港口经营人从事客运服务经营、客运码头经营的,应当维护客运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及时公布、更新公共水上交通信息。
港口经营人或者客运船舶经营人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摘自《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一周工作速览
1.7月29日上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十五次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力铭主持,副主任杨雪芹、程新华、祁永亮、张华、胡艳华和秘书长胡东河出席。
2.7月30日下午,市人大财经委工作会议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新华出席并讲话。
3.7月30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华带领调研组,来到商水县、扶沟县、太康县开展“扛稳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助推周口农业强市建设”专题询问调研和《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并深入了解乡村富民产业培育、城乡供水一体化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
供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