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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题百析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来源:周口人大 时间:2024-08-23

第四十八题: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建国以来我国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时间经历了几次变化1954年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年1975年宪法改为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1978年宪法规定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取消关于地、区作为一级政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为了保持县级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1992年中共十四大修改党章时将县级党委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为了使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与县委每届的任期一致使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相应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张晨阳 整理)